通常情况下,我们所提到的
小产权房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由开发商或者单位直接从农村人口手中购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后所建造的房屋;
其次是由乡级或者村级组织以自身名义,在其
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自主开发建设的房屋;
最后即是在农村的乡级或者村级组织单方面提供土地资源,开发商则负责投入资金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屋。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家庭每户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稀缺、无法
保证每个家庭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来确保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
此外,农村居民在修建住宅时,必须严格遵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且应尽可能地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
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从而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与生活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