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交通事故相关
伤残鉴定过程中,受伤人员需如实披露曾遭受其他伤害所导致的病史与治疗情况。
这是由于这些既往疾病会直接影响到
伤残等级的评估结果。
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委托鉴定时,必须向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且充分的鉴定材料,同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以及收到时间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对并记录。
若
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材料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委托人反映并提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