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特定
犯罪构成要素,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板块进行解析:
首先,该
罪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然而,仅有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过程中,担任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指挥者角色的首要分子方能构成本罪;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再者,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分析,本罪的行为人需实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同时还需要对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