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聚众者是不会判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是要根据具体的人数、行动时间以及具体的行为活动内容认定的,如果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因此不要参加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果需要进行相关活动,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免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扰乱社会罪的界限规定是什么?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个人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我国《刑法》中明确的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目前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情形很多,量刑的情节也各不相同,这要看公安机关是如何认定。而在认定构成了此罪的时候,必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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