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电话录音记录而制定的
遗嘱在具备以下几个具体且严格的条件之后,方能获得法律所认可的法律效应:
首先,
被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根据法定规定拥有签订遗嘱这一
民事行为以及相应的民事权益的能力与资格;
其次,该份遗嘱必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
法规或者
公共秩序、道德伦理等方面的
公序良俗原则;
再次,遗嘱的形成应当是由两位或更多的
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的结果;
最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仅通过电话录音记录订
立遗嘱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法律效益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