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在
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强制性转让合伙股权是不可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另外的特殊规定,否则当
合伙人决定将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时,必须经过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而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时,则需要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
此外,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如果合伙人决定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士,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也需遵循合伙协议中另行规定的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