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担保方式主要包含四大类型:
抵押、
质押、留置以及
定金。
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即依据法律明确赋予当事
人的权利而施行,无需事先与相关人员达成约定;
另外的四种担保方式则需要双方协商确认,被称为协议的担保方式。
在此,我们针对各项担保方式进行详细介绍及解读。
债务保证,其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的契约约定,当
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义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保障债务履行,将其财产所有权暂时移转给债权人,以此作为
债务清偿的担保。
若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财产进行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财产价值,并优先获得清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为保障债务履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
同样地,若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动产或权利进行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财产价值,并优先获得清偿。
最后,定金,是指在
合同签订或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支
付定金的一方被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