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
刑事和解制度贯穿于整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只要是属于
公诉性质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能表现出真挚的悔悟之情,通过向受害人支付经济补偿、诚恳致歉等方法博取对方的原谅,当受害者愿意与加害方达成和解时,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协议。
具体而言,这一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可能会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其次,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那些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也同样适用。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将不适用于本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