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前提便是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这其中所涵盖的
离婚类型不仅仅限于法院的判决,还应该囊括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
协议离婚。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针对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具体的商定,若未有明确约定,亦不代表其已经自动放弃了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权利。
当协议离婚正式生效之后,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