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面对转包工程的违法性。
转包是指承包方在签订
承包合同后,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交由第三者承担,原承包方则退出该项工程的承包关系,而接受转让的第三者则成为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此过程中,承包方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全盘转交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更不能将整个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