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过世之后所领取的四十个月薪资并非属于其个人遗产,因此无法进行遗产继承。在这之中,一次性的丧葬补贴及亲属抚养抚恤金均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并不符合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配的条件。唯一可以参与分配的只有抚恤金部分。
然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我们需要考虑到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并遵循优先照顾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公务员丧葬补助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务员意外死亡后的丧葬费用,有如下明确规定:员工因公殉职者,其亲属于可依据相关条例,依照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程序,领取丧葬补助金;而丧葬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将由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决定,且其标准通常设定为六个月之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公务员离世之后,从中所产生的四十个月薪资被严格视为非遗产范畴,无法进行相关的继承程序。其中涉及到的丧葬补偿及抚养抚恤金都有着明确的使用规定,无法进行普通的共有财产分配。唯独抚恤金这一部分可以进行适当的法定分配。而在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各继承者与逝者生活的紧密联系程度,同时还需要优先保障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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