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其负债将遵循以下依次偿付的原则:
首先是优先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即应当先支付破产人对其员工应承担的薪资福利及其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等相关费用;
其次是涉及到应当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
欠款部分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然后是拖欠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在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时,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也将参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