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
公司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
债务,且其资产规模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丧失了偿债能力时,该企业的负债方(即破产企业)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重组、和解或破产后
清算的法律申请。
其次,当企业的债务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而债权方则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对负债一方实施重组或破产后清算的程序。
再次,若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者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其资产规模不足以支付所欠债务,那么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向当地人民法院
递交破产后清算的申请。
最后,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申请人有权要求撤回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