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当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规定的指导价之后仍然要求采用风险
代理方式进行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首先,婚姻、
继承案件;
其次,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再次,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最后,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六部分第十七条将“
劳动争议”定义为涵盖众多
纠纷类型的大类,其中包括“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经济补偿金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
纠纷。
广义上讲,该规定中的“
人事争议”也可被视为我们常说的“劳动争议”。
此外,根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
而对于其他诸如“确定
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单位辞退引发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
赔偿金”纠纷,均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