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为包含众多种纠纷的类型,下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纠纷,广泛地来讲,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也属于人们通常所称的“劳动争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指“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其他诸如“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单位辞退引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纠纷,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