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庭在判决
离婚并因相关理由未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下,
当事人若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已存在的财产,相应地,法院应有义务进行审理。
至于离婚之时被发现且应在当时就进行分割但却未得到处理的财产,那么当事人之间既可通过相互协商进行分割,亦可行使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倘若经过审查确认该财产确系属于离婚时未曾涉及到的夫妻共同所有之物,那么此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此类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
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