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或建筑
拆迁赔偿时,通常涉及到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费用:
1.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性补偿费用;
2.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而产生的损失补偿费用;
3.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制定实施的补助以及奖励性措施,对被征收方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及奖励。
此外,当涉及到被征收土地的情况时,也会有相应的补偿费用,如:
4.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5.为保障被
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6.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应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保障;
7.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需要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8.若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