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人在财产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该项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根据每平米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其作用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多不便。
该项费用通过以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作为划定档次的依据,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往城郊地区,亦或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总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这两个因素,得出房屋拆迁补偿价;
其次,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即可得到最终的房屋拆迁补偿总价。
5.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