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中,若是夫妻其中一方所拥有的房产,则无需参加到
离婚的分配过程之中。
但是如果该房产是作为夫妻俩的
共有财产存在的话,则双方可以通过进行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割协议。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最终可诉诸于法律途径,请求法庭对此房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判决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若协商未果,则需由当地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有利于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1)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