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盗掘古人类化石及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相关
犯罪行为,其裁量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相应
罚金。
而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与古脊椎动物化石实施盗掘活动时,
多次作案或
情节严重者则面临着更严厉的惩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
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