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案件进行中的任何阶段,被调查者都有权利聘请律师从首次受询开始参与案件审理。
具体而言,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机关首次对其进行询问或实施
强制措施的日期起,即享有委托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侦查过程中,只能选择律师作为其辩护代表。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讯问时,他们完全有资格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