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地产
拆迁过程中的
纠纷时,可以首先请求由同属一行政
管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裁断。
若经过裁定之后,相关各方依然无法达成满意解决方案的话,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机关进行
申诉,或者寻求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上,如果被拆迁方处于被告地位,他们可以考虑采取
诉讼手段,利用法律这一强大的工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拆迁方而言,他们也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或
强制执行的申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