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死缓的罪犯需要在狱中度过至少长达十五年的时光。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没有再次犯下故意罪行,同时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自这二年期满之日起,他们将被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然而,即使是在从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罪犯仍然有可能获得进一步的
减刑机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刑罚的二分之一,并且这个计算并不包含死缓的那二年。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