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行政机关的
违法行政行为导致
当事人遭受损失,提出
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
赔偿请求人知晓或理应得知国家机关及其
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人身权益和
财产权益构成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在其被强制
拘留等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期间则不予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