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子女提出请求,愿意跟随母亲生活,那么
抚养权就可以进行变更。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更改
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批准:
首先,与子女长期共
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他们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也需要对抚养权进行相应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