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因
婚外情导致的
离婚问题处理方面,应当由过错方的配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将其归咎到第三人身上。
因此,我们无法向第三者
提出诉讼或索要
赔偿请求。
通常情况下,我们仅能通过搜集充分的
证据,以期在
离婚过程中获取更大比例的
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并同时向婚姻中的过错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然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即使您拥有确凿的证据,也只能要求其归还在您与您的配偶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方使用您们夫妻共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消费的部分;
至于属于您个人所有的部分,尽管有证据显示他们可能构成了
重婚罪,但目前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第三者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