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借据号,通常是借据本身的编号标识。
它被视为一种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切
证据,通常由
债务人为书面形式并签署盖章,用以明确表达其应已承担并偿还
借款合同标明之款项所产生的负债责任。
然而,贷款合同编号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性与便捷性,与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无必然联系,亦不涉及对
合同法律效力的任何影响。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合同编号,都不会改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