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女方遭受
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提起
诉讼并请求
离婚的案件,法官未必会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方式通常采取先进行调解,再做出最终判决这样的流程。
具体来说,当调解程序启动之后,若施暴方诚恳地表达出对自身行为的反省和愧疚之情,并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及原谅,那么受害女性可能会基于诸多考量而选择撤回诉讼,给予施暴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然而,如果经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且存在确凿的家庭暴力
证据,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