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补偿诉求应当在解除婚姻关系的
诉讼中或者在
离婚事宜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提出。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从而造成
婚姻破裂的,无过失一方享有向责任方主张损害补偿的权利:
(1)重婚行为;
(2)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3)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