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依照
法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申请内容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那么该行政机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书面决定。
反之,如果行政机构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则必须详细阐述其理由,并且要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