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一方在
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如有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
共有财产,甚至试图通过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之目的,这种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刑事案件,但是在涉及到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我们通常会倾向于对有此种不当行为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甚至是完全剥夺其
财产分配权。
另外,如果有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转移夫妻共有的财产,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他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等
刑罚;
若其所转移的财产已经被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且情节同样严重的话,那么他将可能会被判定犯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并受到相应的
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