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
离婚以来已有四年之久,相关人士完全有权通过提
起诉讼的途径来争取恢复对孩子的
监护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与孩子共
同居住的家长未能履行
监护责任或存在虐待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亦或是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则未直接承担
抚养义务的父母可在离婚四周年之际,通过向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的手法,恳请法庭依法裁决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育关系。
经过法庭深入细致的审理之后,若发现
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情况属实,应依法支持未直接
抚养方的
诉讼请求,即重新确定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为当事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