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务时,关于
共有财产的分割事宜,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种为协商处理模式,即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依据自身的意愿,拥有自主决定财产归属权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达成共识,例如约定
共同财产归属于某一方或者由两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种途径是借助于法律机构——人
民法院以遵循相关原则对其进行判决。
当男女双方未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便需要人民法院对财产状况作出详细评估后,依照“保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应首先依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原则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