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即使
逃逸多年仍无法获得无罪裁决。
立案后的逃逸行为并不受时间限制,这是因为
刑事追诉时效是由
刑法所确立的,旨在确保
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定期间内对罪犯进行追究,以体现
犯罪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然而,刑事犯罪者的逃逸行为并不会导致额外的刑期增加,因为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施加何种
刑罚时,应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