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已于
产权登记时明确指向子女名下,那么此房产在
夫妻离婚之时便不适宜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视为该子女的
私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并没有权利对此房产进行分配或处置,其所有权仍将归属该子女。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两类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将会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即:
(1)夫妻双方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
劳动报酬;
(2)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这些财产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