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离婚协议的效力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协议范畴,亦即以'
离婚'这一事件作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旦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
离婚手续,则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即告生效;
然而,倘若尚未正式离婚,那么这一协议所设定的条件就无法实现,因此也必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法院依据
未生效的离婚协议来裁定财产归属问题的现象,但是我国司法机构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的规定指出,对于
当事人签订的那些以
登记离婚或者向法院提交
协议离婚申请为生效条件的
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成功离婚,其中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提出异议,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