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征地过程中,政府通常会提供以下几项补偿款项:
首先是
土地补偿费用,即国家把
土地征收并转作他用后,向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的
经济赔偿;
其次是青苗补偿费用,此乃种植者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青苗遭受损失时,由政府向其支付的一种补偿;
最后是附着物补偿费用,这是指政府为补偿因征地而造成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等附着物的损坏,向相关
责任人所支付的一种补偿。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