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已故者的配偶无法独自决定将逝世者的器官进行捐赠。
然而,若逝世者在生前并没有表达出反对捐献器官的意愿,且逝世后其亲属均持赞同态度,那么此时方可实现器官捐赠。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明白以下具体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利依据法律
法规自主决定是否无偿捐献自身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以及遗体等。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何种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强制、欺诈、引诱等方式促使其作出捐赠决定。
当一位自然人在生前并未明确表达不同意捐献自己器官的意思时,在他去世之后,其配偶、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共同决定是否进行器官捐赠。
而在做出捐赠决定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
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