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财产的分配处理,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
理应依照
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实施分割;
倘若双方能够针对
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划分;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
共有财产在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
如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则应对其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