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起
离婚诉讼与返还
彩礼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便需要返还彩礼。
然而,
离婚案件中,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首先是在夫妻双方已经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其次便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并且因此导致了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境。
在此基础上,若无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在
诉讼过程中,即使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彩礼将全额或部分返还。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等,然后再依据这些因素来酌情决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