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丈夫坚决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此时无需过多纠结于是否选择
离异,而是应当将关注焦点转向
子女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上。
在此过程中,您可尝试收集与证明自身更具备
抚养孩子能力相关的
证据;
同时,也应提供有关对方经济收入状况、
夫妻共有财产情况以及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等,以期在法律层面为自己争取到更为丰厚的实际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