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并已完成支付的保险产品而言,此类保险产品被视为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
因此,在面临
离婚纠纷时,无需对此类保险进行分割处理,应认定其为投保人的个人私有财产。
倘若保险产品由夫妻其中一方购买,但在婚后仍需继续缴纳保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后所缴纳的保费以及年金收益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在
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处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就此部分财产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