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
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所属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与附着物补偿费,应由被征收土地的单位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运用。
2.至于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它们则是专门针对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而设立的,理所当然地应该归属于这些所有者。
3.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这笔款项就应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他们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使用;
(2)如果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这笔款项就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3)对于那些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得到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将其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相关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