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通行海上的船舶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内容,即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时,在其遭受限制消费措施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端场所进行消费活动;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六)不得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七)不得让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若因私人消费而以
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可向
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失信人员虽然可以乘坐轮渡船只,但他们无法选择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这是因为他们受到了高消费的限制。
因此,若您尚未进入失信人员名单,无需担忧是否能够顺利乘船的问题。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