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拍卖
保证金比例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合理设定。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之前需以实名方式缴纳足额保证金,若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则无法参与竞标。
此外,申请执行人在参加
强制执行的竞卖时,可选择无需缴纳保证金,但如果其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金额,则需要按照不足部分进行补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