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在决定终止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时,须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无过错解雇的情况下,若未能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到该名工作者,则须额外承担支付其一个月薪酬的责任;
其次是遭遇经济因素导致的撤资行动时,必须预先三十天向管理阶层或全员内部员工提交详细资料,并在此期间内尽快向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最后,在正式结束
劳动关系之际,还应向员工提供明确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细节性的注意事项也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