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劳动者
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时效为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时算起的一年内。
在此期间内,若由于当事人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申诉,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给予维权援助,又或是对方当事人自愿承诺履行法定义务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出现中断情形的,则仲裁时效将由中断时点开始重新计算。
然而,若在仲裁时效期限内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致使无法进行仲裁申请的,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