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详细注明工作职责的问题,其实大可不必过于担忧。
因为用人单位通常都已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来明确员工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因此,我们只需在劳动合同中清晰地标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即可,完全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相应的工作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订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时,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深入讨论,提出他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以确保最终确定的方案能够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