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婚姻协议书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夫妻双方完全基于自愿并在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背离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婚姻协议书将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婚姻协议书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关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各自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等多种选择。
这种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于日后的执行和证明。
如果双方没有做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就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
最后,对于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约定,它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其中一方对外负债时,如果
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他只能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