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
解除婚姻关系决定之际,夫妻之间个人持有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进行份额划分;
其次,对于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应由双方本着互敬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分配。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合理的共识,此时便需要诉诸于公正无私的社会法律机构的决定,即通过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的显著保护原则来裁定最终的
财产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